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费征收
及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特级施工企业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一级施工企业、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以上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甲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企业、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甲级监理公司、施工企业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含七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院校及科研单位、乙级设计单位、三级施工企业、乙级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三项(含三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时间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当年度会费者,可书面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任何个人,无权承诺减免事宜。
第四章 会费支出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费用;
(二) 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如经验交流会、调研活动、专业考察等;
(三) 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等文字资料、音像制品的印刷费、制作费、邮寄费等;
(四) 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
(五) 缴纳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名义参加的其它协会会费。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秘书处编制会费收支预算。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已于6月20日召开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秘书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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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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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特级施工企业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一级施工企业、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以上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甲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企业、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甲级监理公司、施工企业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含七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院校及科研单位、乙级设计单位、三级施工企业、乙级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三项(含三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时间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当年度会费者,可书面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任何个人,无权承诺减免事宜。
第四章 会费支出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费用;
(二) 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如经验交流会、调研活动、专业考察等;
(三) 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等文字资料、音像制品的印刷费、制作费、邮寄费等;
(四) 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
(五) 缴纳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名义参加的其它协会会费。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秘书处编制会费收支预算。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已于6月20日召开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秘书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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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特级施工企业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一级施工企业、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以上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甲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企业、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甲级监理公司、施工企业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含七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院校及科研单位、乙级设计单位、三级施工企业、乙级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三项(含三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时间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当年度会费者,可书面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任何个人,无权承诺减免事宜。
第四章 会费支出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费用;
(二) 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如经验交流会、调研活动、专业考察等;
(三) 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等文字资料、音像制品的印刷费、制作费、邮寄费等;
(四) 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
(五) 缴纳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名义参加的其它协会会费。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秘书处编制会费收支预算。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已于6月20日召开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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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特级施工企业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一级施工企业、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以上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甲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企业、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甲级监理公司、施工企业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七项(含七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院校及科研单位、乙级设计单位、三级施工企业、乙级监理公司、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三项(含三项)以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时间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当年度会费者,可书面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任何个人,无权承诺减免事宜。
第四章 会费支出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费用;
(二) 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如经验交流会、调研活动、专业考察等;
(三) 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等文字资料、音像制品的印刷费、制作费、邮寄费等;
(四) 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
(五) 缴纳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名义参加的其它协会会费。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秘书处编制会费收支预算。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已于6月20日召开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秘书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2018年6月23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费征收
及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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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费缴纳时间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当年度会费者,可书面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任何个人,无权承诺减免事宜。
第四章 会费支出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费用;
(二) 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如经验交流会、调研活动、专业考察等;
(三) 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等文字资料、音像制品的印刷费、制作费、邮寄费等;
(四) 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
(五) 缴纳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名义参加的其它协会会费。
第五章 会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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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协会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秘书处编制会费收支预算。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已于6月20日召开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秘书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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