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CQCEQ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建设行业以及驻渝建筑单位中致力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当好主管部门助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会自觉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建科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 组织开展本市工程质量技术、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有关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三) 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开展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表格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市建筑行业其他工程质量奖的评选工作。

(四)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承办向国家推荐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选工作;

(五)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效益”型建筑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产品)评选推荐工作;

(六)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实践经验的研讨及交流活动;

(七)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组织与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及规范相对应的检测用表格的编制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愿望,促进行业发展;

(八) 完成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范围包括:重庆市工程质量建设系统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以及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其中凡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均为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 在本地区建筑行业领域内热心于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获得协会提供的质量技术方面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协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缴纳会费;

(二)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则,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 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 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地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会员入会,审议增补理事,并提请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釆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秘书长釆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审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批准;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 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贝。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业务指导部门拨付;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短答复。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供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重庆市民政局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20日提交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CQCEQ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建设行业以及驻渝建筑单位中致力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当好主管部门助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会自觉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建科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 组织开展本市工程质量技术、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有关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三) 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开展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表格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市建筑行业其他工程质量奖的评选工作。

(四)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承办向国家推荐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选工作;

(五)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效益”型建筑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产品)评选推荐工作;

(六)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实践经验的研讨及交流活动;

(七)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组织与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及规范相对应的检测用表格的编制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愿望,促进行业发展;

(八) 完成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范围包括:重庆市工程质量建设系统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以及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其中凡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均为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 在本地区建筑行业领域内热心于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获得协会提供的质量技术方面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协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缴纳会费;

(二)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则,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 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 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地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会员入会,审议增补理事,并提请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釆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秘书长釆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审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批准;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 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贝。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业务指导部门拨付;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短答复。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供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重庆市民政局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20日提交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CQCEQ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建设行业以及驻渝建筑单位中致力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当好主管部门助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会自觉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建科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 组织开展本市工程质量技术、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有关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三) 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开展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表格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市建筑行业其他工程质量奖的评选工作。

(四)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承办向国家推荐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选工作;

(五)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效益”型建筑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产品)评选推荐工作;

(六)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实践经验的研讨及交流活动;

(七)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组织与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及规范相对应的检测用表格的编制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愿望,促进行业发展;

(八) 完成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范围包括:重庆市工程质量建设系统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以及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其中凡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均为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 在本地区建筑行业领域内热心于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获得协会提供的质量技术方面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协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缴纳会费;

(二)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则,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 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 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地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会员入会,审议增补理事,并提请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釆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秘书长釆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审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批准;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 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贝。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业务指导部门拨付;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短答复。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供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重庆市民政局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20日提交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CQCEQ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建设行业以及驻渝建筑单位中致力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当好主管部门助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会自觉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建科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 组织开展本市工程质量技术、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有关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三) 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开展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表格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市建筑行业其他工程质量奖的评选工作。

(四)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承办向国家推荐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选工作;

(五)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效益”型建筑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产品)评选推荐工作;

(六)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实践经验的研讨及交流活动;

(七)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组织与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及规范相对应的检测用表格的编制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愿望,促进行业发展;

(八) 完成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范围包括:重庆市工程质量建设系统及外地驻渝建筑单位,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以及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其中凡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均为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 在本地区建筑行业领域内热心于工程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获得协会提供的质量技术方面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协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缴纳会费;

(二)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则,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 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 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地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会员入会,审议增补理事,并提请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釆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秘书长釆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审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批准;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 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贝。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业务指导部门拨付;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短答复。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供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重庆市民政局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20日提交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